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上訴人 徐泯沅

被上訴人 鄭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送達被告(南簡字卷第81頁),上訴期間原於同年2月14日屆滿,然因該末日及其次日之2月15日、2月16日均為休息日,故以2月17日為末日(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民法第122條參照)。是本件上訴期間於110年2月17日業已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8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戳附於上訴狀可稽,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為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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