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字第7號
原告 楊舜華
訴訟代理人 鍾雲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費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提出旅遊契約書,說明請求退費之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