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煜瑨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關於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彭煜瑨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112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部分,因本院認本案該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上開部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