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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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簡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一、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㈠、㈢、沒收部分欄內「 黃威詮 」均應更正為「黃威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一、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㈠、㈢、沒收部分欄內「黃威詮」均應更正為「黃威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