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614號聲請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非訟代理人 林怡杏 、 高勤媛 、 鄧莉瑩 、 陳英琪 相對人 賴昱宏 法定代理人 賴茹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朱震興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4日死亡,相對人賴昱宏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11月4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28571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