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碧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拖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碧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54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拖鞋1雙,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04年度偵字第54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6年2月25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104年度偵字第5453號、105年度緩護命字第228號全卷無誤。
㈡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拖鞋1雙,乃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此經被告供認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現場陳列照片、鑑定證明書可佐,是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拖鞋1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