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他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上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為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98年度潮小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兩造上開給付
薪資訴訟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潮勞小字第6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被告負擔,故被告自應
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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