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豐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壹點捌壹貳零公克,含鋁箔紙包裝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豐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內有鋁箔紙1個含安非他命殘渣毛重1.83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豐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鋁箔紙包裝內含疑似毒品之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毛重1.83公克、驗前淨重1.8120公克),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鋁箔紙包裝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