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97號

上訴人 吳秋明

吳松林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幸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鼎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陸萬柒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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