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岳霖┌───────────────────────────────────────────────────┐│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尚易彩色印刷設計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3,700元│SZ0000000│99年5月31日│││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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