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1號上訴人 羅美娟 (即 羅樹發 之繼承人)住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弄0○0號
羅文宗 (即羅樹發之繼承人)
羅文龍 (即羅樹發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承 家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4,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