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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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9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被   告  邱衡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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