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0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晉祥
陳智鈞
被 告 楊泓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