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清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清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