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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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高鴻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楊朱龍 │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101年6月5日│16,590元│CC六一二0一四│││1│││││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