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朱素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末日101年12月1日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朱素禎│彰化銀行大│101年6月10日│648,914元│FN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