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尚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尚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尚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
1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7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上開緩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215號撤銷,前揭有期徒刑2年經移送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終結日為102年12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