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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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13號被告 蔡桐偉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0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桐偉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段○○○號二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桐偉於審理期間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大部分竊盜犯行,可見其並無規避刑責之意,又被告父親 蔡榮堂 已表示會令被告與其同住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請准被告具保,如讓被告具保絕無潛逃之虞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竊盜罪嫌部分,有反覆實施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4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家庭狀況及其資力,及本件造成之損害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