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婍棻具保人唐李金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李金倉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婍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嗣由具保人唐李金倉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85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唐婍棻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唐李金倉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15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唐婍棻、具保人唐李金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張(收據號碼:
101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18日士檢朝執辛102執助322字第1202
0號函附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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