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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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劉風烈 相對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楊政穎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1條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1項)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2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5月19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授中字第10034116050號函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因該公司之原代表人 楊東昇 君業於99年5月9日死亡,其餘董事、監察人解任,已無法定清算人,且公司章程亦無規定及股東會無選任清算人,致該公司清算事務無法進行,稅捐文書無應受送達人可送達,因楊東昇之子楊政穎,原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員工及監察人,為核課稅捐及文書送達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選派楊政穎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經濟部相關公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楊政穎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證,核其聲請依法有據,查楊政穎與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確有相當密切關係,故認適合選任其為清算人,爰裁定選派楊政穎為相對人凱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金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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