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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