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七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同年八月十七日確定。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一00四二二三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