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耀宗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陸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零伍拾伍元捌角,折合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