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罹患法定傳染病肺結核,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影本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經查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