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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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實稱毛重零點參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90年11月30日以9年度毒偵緝字第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稱毛重0.
38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當場查扣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3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89)管檢字第88772號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稽,是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