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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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0分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