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71號聲請人 丁晚村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確實之股東名冊。(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董事及監察名單與所提股東名簿有出入,如所提股東名簿無誤,亦應說明上開差異理由。又如股東名簿有變,就選舉清算人程序,應一併補正。)
二、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資料。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