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鍾詠潔鍾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美蘭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9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依契約書中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719,776元│98年1月3日起至│11.51%│96年7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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