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振忠 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7年度執助字第13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振忠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日及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07年8月21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字第11929號指揮執行,再經該署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1320號卷宗核閱無誤;依前揭說明,本件諭知受刑人罪刑之裁判之法院實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是受刑人逕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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