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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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甲○○即被告涉嫌誣告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93年刑保字第7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囑託代為拘提執行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未獲函、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戶籍、在監、所文件資料影本各一紙為證,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茲以該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