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伍顆」,應更正為「壹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之數量應為1顆,業經本院於原裁定理由欄載明,惟於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1行誤載為5顆,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