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己○○被告甲○○原名向 歷城
乙○○戊○○丙○○丁○○上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九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萬六千元,
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均於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巔峰公
司)擔任各項職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隱匿巔峰公司所銷售之「巔峰電信ISR專案」無法履行完成之實情,對外施詐推銷「巔峰電信ISR專案」之電信服務,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加入專案,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與誠泰銀行簽立消費借貸契約,負有三萬六千元之債務,卻沒有得到電信服務,被告之行為,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原名: 向歷城 )、乙○○、戊○○、丙○○、丁○○被訴常業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