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龐皓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龐皓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龐皓軒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一情,有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上之收狀日期可憑,惟其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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