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聲請人與被告 劉重信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該土地全部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毋省略)、各該所有權人就上開土地之潛在應有
部分並按補正後之當事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二)提出足供認○○○區○○段○○○○○○○○○○號土地交易價
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
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