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訴訟代理人 何建中
陳建利 吳家豪 被告 莊明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1頁事實及理由欄下第6至7行關於「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第3頁第18行關於「借款250,0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借款2,500,000元」;又第2頁第4行關於「聲請人」及第2頁第5行關於「依法被告依法」、第3頁第21行關於「依法被告依法」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依法被告」、「依法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