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桐瑋
陳文昇符界鎂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下午2時25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已否達成和解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