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佳男
游素頻
一、債務人謝佳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謝佳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素頻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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