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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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長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靜女 、郭○豪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