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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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鄭王梅雀 上原告與被告 楊清水 、 楊鴻章 、 楊永財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