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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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林忠厚 訴訟代理人 林宏榮 被告 簡俊銘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