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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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蔡順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7,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及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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