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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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隆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1年執聲字第
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隆定於本院一00年度簡字第一七九七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隆定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緩刑二年確定(一00年度簡字第一七九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及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於一0一年三月十九日緩刑期內,經本院判處拘役九十日確定(一0一年度簡字第四五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所涉犯罪性質,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