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79號聲請人 黃淑梅 (即 黃楊玉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第8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2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4909-81390003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1357-811510004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79445-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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