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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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思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45號裁定要旨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