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藍偉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璉有限公司、 藍欽城 、 藍國華 發支付命令,惟穎璉有限公司、藍欽城、藍國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6,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