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債權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 陳增雄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代繳稅捐欠款,其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貳仟元,債權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