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宸選任辯護人王世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28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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