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感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案件,聲請免除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聲請文號: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民國97年4月21日岩技所教字第0971100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以93年度感裁字第79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抗告後並經本院以95年度感抗字第7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6年2月9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今已執行1年2月(另有刑事案件折抵500日),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