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 吳靜芳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許淑慧 、 吳春桂 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