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 姜義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貞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
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靜瑜